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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濫用商標權的類型及規(guī)制

2020-12-29 14:36:05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 ? ? ?近期,對權利濫用的規(guī)制問題成為知識產(chǎn)權相關法律法規(guī)修改過程中所關注的內(nèi)容。今年4月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條新增“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的規(guī)定;今年7月公布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規(guī)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在商標法領域,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在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與專利權和著作權一樣,商標權也具有較強的排他效力,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旦商標權利人濫用權利,這種排他效力必然會損害其他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損害公共利益,司法實踐中早已普遍禁止權利人濫用商標權的行為。


濫用商標權的類型


  濫用商標權以取得有效的商標權為前提,司法實踐中,濫用商標權的主要成因是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該商標權,原因在于商標法規(guī)定了若干不得注冊為商標的情形,根據(jù)任何人都不能從不當行為中獲利的基本法理,一旦權利人取得了其本不應當獲得注冊的商標,其在后行使商標權來主張他人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往往構成權利濫用。筆者認為,商標權的濫用可以類型化為以下4種情形:


  第一,搶先取得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的商標權。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搶注是通過注冊來原始取得商標權,但取得商標權的方式還包括繼受取得,即權利人從第三人處通過商標轉讓繼受取得商標權,無論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只要權利人主張的商標權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其行為便構成濫用商標權。


  第二,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權利相沖突。保護在先權利具有不言自明的法律依據(jù),通常而言,行使與在先權利相沖突的在后權利構成權利濫用。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保護在先權利的精神,司法實踐中,在先權利主要涉及在先商標權、在先字號權以及在先著作權。


  就在先商標權而言,在王某某與深圳歌力思服裝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歌力思公司)等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歌力思公司早于1999年便在服飾等商品上注冊了“歌力思”商標,擁有合法的在先權利基礎,其使用方式和行為性質(zhì)均具有正當性;王某某作為與歌力思公司地域接近、經(jīng)營范圍關聯(lián)程度較高的商品經(jīng)營者,于2009年在與服裝商品關聯(lián)性較強的手提包、錢包等商品上注冊“歌力思”商標,其行為難謂正當,其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對歌力思公司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的侵權之訴,構成權利濫用。


  就在先字號權而言,在邵某某與寧波廣天賽克思液壓有限公司(下稱賽克思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賽克思公司將“賽克思”作為企業(yè)字號使用,邵某某作為賽克思公司營業(yè)場所所在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其在辭職時應當知悉賽克思公司商標的實際注冊情況、字號或字號主要部分及企業(yè)名稱簡稱的實際使用狀況等相關信息資料,其辭職后在與賽克思公司經(jīng)營范圍同類的商品上申請注冊與賽克思公司企業(yè)字號主要部分中文及拼音相同的第5154071號“賽克思SAIKESI”商標且一直未進行使用,卻針對在先權利人賽克思公司提起侵權之訴,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具有正當性,不應受法律保護。因此,邵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涉案商標專用權對賽克思公司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侵權之訴,屬于對其涉案商標專用權的濫用,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就在先著作權而言,在美國拜耳消費者關愛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拜耳關愛公司)、拜耳消費者護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拜耳護理公司)與李某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李某于短短幾年內(nèi)在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集中申請了100多件商標,含大量由其他經(jīng)營者在先使用并在不同類別商品上享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其搶注行為不僅僅給權利人帶來損害,更干擾市場正常競爭及經(jīng)營秩序、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李某在獲得第16890535號與第16886091號圖形(下統(tǒng)稱涉案商標)專用權之后,并非將該商標用于防曬產(chǎn)品或近似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而是利用兩件商標權對在淘寶平臺銷售的涉案“Coppertone”產(chǎn)品發(fā)動大規(guī)模、持續(xù)性投訴,在投訴期間多次聯(lián)系拜耳關愛公司與拜耳護理公司謀求向其高價轉讓涉案商標,并向被投訴的涉案“Coppertone”產(chǎn)品分銷商提供付費撤訴服務,導致相關涉案產(chǎn)品在銷售旺季被迫下架,被投訴商家無法開展正常經(jīng)營活動,造成嚴重損失。據(jù)此,法院認定拜耳關愛公司與拜耳護理公司在其“確美同”兒童產(chǎn)品(Coppertone Kids)與“確美同”超防護產(chǎn)品(Coppertone Ultra Guard)上,使用拜耳關愛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太陽、彩虹和波浪”與“男孩和沖浪板”圖案,未侵犯李某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第三,將商品在特定行業(yè)內(nèi)的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商品的通用名稱本不得注冊為商標,如在紹興市科順建材有限公司(下稱科順公司)與新昌縣共利新穎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共利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及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CPU”在聚氨酯行業(yè)內(nèi)是指澆注型聚氨酯彈性體或澆注型聚氨酯,是“澆注型聚氨酯”的通用名稱,而澆筑型聚氨酯被廣泛使用于防水卷材和涂層等商品上。共利公司作為專門生產(chǎn)此類防水卷材的生產(chǎn)者,應當知曉這一事實,且其自認在申請注冊涉案商標“CPU”時明知該事實,其亦未對“CPU”以商標形式使用,且其在涉案商標“CPU”獲準注冊不久后便開始針對科順公司維權,科順公司被共利公司起訴和投訴的為表明產(chǎn)品主要原材料成分和生產(chǎn)工藝使用“CPU”字樣及在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先廣泛使用等行為,均系正當使用,而作為同一地區(qū)同業(yè)主要競爭者,共利公司在注冊商標時對科順公司的上述使用行為理應知曉,其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并維權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給科順公司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以囤積為目的注冊商標,并通過商標轉讓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在該種情形中,行為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并非是通用名稱,既沒有與在先權利相沖突,也沒有搶先取得他人未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但是,從未經(jīng)營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人不以使用商標為目的,而是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轉讓或者意圖轉讓其囤積的注冊商標,構成濫用商標權。


 對濫用商標權的規(guī)制


  對濫用商標權情形的規(guī)制需要明確相關的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七條規(guī)定,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領域的適用范圍包括商標注冊和商標使用,司法實踐中認定權利人的行為構成濫用商標權的主要依據(jù)為權利人對商標權排他效力的使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地限制了商標權的排他效力,以避免雙方的利益出現(xiàn)失衡。需要注意的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絕不能泛化,不得抵觸立法政策而隨意擴展該原則的適用范圍。商標權的排他效力必須得到相當程度的尊重,不能過分強調(diào)誠實信用原則對商標排斥權的限制,避免商標權利人擔心其侵權主張被認定為濫用權利而不敢輕易維權,以順應當前嚴格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政策導向。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濫用商標權的認定較為謹慎。在有效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同時,平衡其與商標使用人之間的利益,具體而言,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除了具有上述不當取得商標權的情形,還應當包括商標權利人未曾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其商標即沒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及商標權利人不以維權為目的,通過向行政機關投訴、電子商務平臺舉報或向法院起訴等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和打擊競爭對手,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在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之訴中,如果商標權利人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主張構成權利濫用,則被告可以主張濫用商標權抗辯作為違法阻卻事由,一旦抗辯成立,被告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確認不侵權之訴中,被訴侵權人可以作為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行為不構成對被告即商標權利人的侵權,需要注意的是,確認不侵權之訴的規(guī)定始見于專利法司法解釋,商標法及其相關法規(guī)未規(guī)定確認不侵權之訴,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參照專利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來審理確認不侵犯商標權的案件;同時,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初衷和定位是為了制止包括商標權在內(nèi)的權利濫用,但即便確認被訴侵權人不構成侵權,也并不必然代表權利人濫用權利;此外,確認不侵權之訴的作用僅限于消除被訴侵權人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的不安定性或不確定性,為了充分填補其因權利人濫用權利而造成的損失,被訴侵權人可以作為原告展開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及侵權責任糾紛,從而向濫用權利的商標權利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華東政法大學 雷征偉)(編輯:蔣朔)?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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