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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知識】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有哪些

2020-09-02 17:07:05

? ?我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三個方面,即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進口貨物。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側重于貨物的銷售。其實,貨物的進出口、提供應稅勞務也是是廣義的商品銷售。此外,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必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即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以及提供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 ?1.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等。除了一般意義上的銷售貨物外,視同銷售和混合銷售的行為,也要依法征收增值稅。

? ?(1)視同銷售。

??所謂視同銷售,是指某些行為雖然不同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于保障財政收入、防止規(guī)避稅法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xù)性和課稅的連續(xù)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征收增值稅。

依據現行稅法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上述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依現行稅法均應繳納增值稅。???

(2)混合銷售。

??所謂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的情形。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2.提供應稅勞務

由于“營改增”之前的增值稅制度側重于對銷售貨物征稅,因此對應稅勞務征稅僅限于較小范圍,主要包括兩大類,即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所謂“有償”,同前所述的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一樣,都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提供應稅勞務。


3.進口貨物

??如前所述,貨物的進出口實質上都是貨物銷售的形式,只不過其納稅環(huán)節(jié)、適用稅率及作用特殊,因而稅法才單獨予以列舉。


我國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只將進口貨物納入征稅范圍,而未列舉出口貨物。這其實不夠全面。出口貨物從原理上說也應征收增值稅,只不過一般均實行零稅率。但對于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某些限制或禁出口的貨物,同樣不適零稅率,而應依稅率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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