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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

2020-09-02 16:51:26

為規(guī)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為,嚴格依法行政,確保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質量和效率,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營造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的良好法制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指南。


第一節(jié) 專利侵權糾紛與行政裁決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因專利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為專利侵權糾紛。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guī)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

發(fā)生專利侵權糾紛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撤回處理請求的以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yè)性強、程序簡便的特點,有利于促成專利侵權糾紛的快速解決,發(fā)揮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


第二節(jié) 基本概念

一、管轄

(一)級別管轄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對于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對于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可以協(xié)調處理。

省、自治區(qū)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負責處理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復雜、有較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對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省、自治區(qū)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協(xié)調處理。

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設區(qū)的市(地、州、盟)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除前述規(guī)定以外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根據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不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旗)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辦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二)地域管轄

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案件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請求人僅對被控侵權產品制造者提出處理請求,未對銷售者提出處理請求,且被控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管轄權。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在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等網絡銷售發(fā)生許諾銷售、銷售專利侵權糾紛的,由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請求人住所地的,請求人發(fā)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fā)現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不屬于該部門管轄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發(fā)現不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管轄范圍,應作撤案處理。同時,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移送前告知請求人。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或者立案。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報請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提級辦理。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不宜由自己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報經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同意后,可以移送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四)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管轄權異議書之日起5 日內作出決定。異議成立的,作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的決定;異議不成立的,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決定。

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管轄權異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回避

(一)自行回避

承辦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執(zhí)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1)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鑒定人、代理人的;

(4)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請求回避

執(zhí)法人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制作陳述筆錄并由回避申請人簽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申請回避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回避,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被申請回避的執(zhí)法人員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該案工作。

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執(zhí)法人員不停止參與案件辦理工作。

(三)回避的審批

執(zhí)法人員的回避,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決定;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集體會議決定,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參加會議。


三、代理

(一)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為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注意事項

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的,必須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載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托書記載的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的,應當要求委托人明確特別授權的具體事務。未明確委托權限的,視為一般代理。

在國外或者我國港澳臺地區(qū)形成的授權委托書,應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xù)。授權委托書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應當由翻譯人員簽名并加蓋翻譯機構公章。未提供中文譯本的,該授權委托書視為無效。

外國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人必須參加案件審理。


四、送達

(一)送達和送達回證

受送達人指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需要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的案件當事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或組織。

送達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

送達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3.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文書有困難或者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應當通過中國郵政并采用給據郵件方式,以從郵局查詢的受送達人實際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沒有寄回送達回證的,應當另行制作送達回證,將給據郵件寄件人存單粘貼在送達回證上,并在備注欄由案件承辦人員寫明情況,簽名并注明日期。

4.電子送達

除裁決書、調解書外,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文書,同時應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信息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公告欄、官方網站、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公告送達請求書副本的,應說明請求書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口頭審理通知,應說明出席口頭審理的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參加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行政裁決書、其他通知書的,應說明行政裁決書或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同時告知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公告送達時,應當制作送達回證,將公告文書和相關載體(報紙原件等;如果是網站公告的,應當將公告網頁頁面采用帶日期、帶網址的方式全部打印,并由案件承辦人員在上面簽名并注明日期)粘貼在送達回證上,并在備注欄由案件承辦人員寫明情況,簽名并注明日期。(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萬事惠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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