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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
如申請的商標在公告期間被異議,應提交的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可從網上下載);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更多知識產權保護可V1382314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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